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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中的政府信用问题研究
作者:佚名 来源:考试吧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5-24 12:31:40
有短期化的特点,即用最小的成本去追逐利益的最大化④。有些利欲熏心的建筑企业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不讲究诚信;还有一些建筑企业自身素质较低,只讲求短期效益、眼前利益,“不守信者谋暴利,守信者的利益受损害”的反经济信用行为大行其道,是对经济市场诚信的严重破坏。

  (2)政府也存在违规行为

  在我国,拖欠工程款的投资主体有大部分是政府,“政府利用职权骗取人民信任,企业干完活却拿不到钱,政府有了钱却又干了别的工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行动中,政府无疑是最大的违规者,监管者违规,除了是对政府自身形象的极大损害,更令人头疼的是对于政府违规的处理。对于其他业主,我们可以通过经济或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其履行对其信用的承诺,但对政府造成的拖欠,我们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去督促其行为,因为政府本身已经是国家权利机关,因此,规范政府的业主行为,是杜绝建筑市场出现不诚信行为的源头所在。

  再者,就是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行为。某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不顾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大量兴建“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使得政府大量欠款;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官员的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事件频频曝光于媒体。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海宁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发包、设备材料购置等与建筑领域相关的职务犯罪人数竟占经济犯罪总数的70%⑤,如此大的比例是人们所未预料的。一旦****成风,社会就会缺乏正义感和公平性,诚信就沦为水中之月。俗话说,打铁也要自身硬。政府官员手中的政权如果使用好了,它就是诚信行为的忠实卫士;如果用的不好,它就可能成为失信行为的保护伞。我们呼唤诚信,实际上也在同时呼唤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职能明确界定以及与此职能相适应的政府行为转变。

  (3)政府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政府的问题就出在归口管理的部门太多,政出多门。比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能力约束业主,开工审批、项目立项等不在这里,无法把住管理的源头。施工方的质量保证金制度、信誉保证金制度、合同保证金制度,甲方的付款担保、业主投资担保等制度都有了,但却缺乏统一的监管者;此外,现行许多行业政策法规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在市场、质量、安全、标准、造价等监管方面还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问题,行政审批多,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不够;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过多;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从某种意义上也导致了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政府信用缺失是全社会失信中最具破坏力的毒素,政府信用存在的问题表明,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政府的内部治理,从而推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政府对公众信任的责任感和回应力,构建起政府信用。我个人认为构建政府信用应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把行政审批减下来,政府才有精力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行业的管理应该是宏观的,有的放矢的。建筑业管理的重点应该是从政府角度规范行业行为,对专业人员和企业进行管理,制定建筑规范和标准,对行业资料进行统计以及对安全和质量的监管。

  以质量监管为例,由于我国现在已开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和监理制,质监站对于具体工程质量的监管无须事必躬亲,对质量管理的重点已经转为阶段性的把关控制(如开工许可、中间验收、投入使用许可等),监理取代了质监站的大部分职能。将政府的一些职能转移给民间或半官方机构,例如协会、学会或专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既为政府减轻负担,让政府机构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以及为公众服务之上,也赋予施工企业更多的自由度和信任,有助于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

  2)用法律的手段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法规体系

  不论是对于国家的治理,还是对于行业的管理,法律手段都意味着一种治理状态或秩序,法律相对于政府权力而言具有优先的、至上的权威。把政府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而透明度的增加,则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最终有利于政府信用的建构。

  依法执业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母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是提高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法制建设水平的基础。我国《建筑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体系正在形成,全行业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时间较早,在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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