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98年开始试点,五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标志着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工程监理制从试点到今天已经18年了,监理制的推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适应。如何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理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作用,使工程监理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是国家政策制定者和监理公司决策者面临的共同问题。2004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建市[2004]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本文拟通过对它的解读,结合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制度,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做一探讨。
一、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参考国外工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无论在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监理制度在监理服务对象、监理阶段和监理内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等许多方面都与FIDIC合同体制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着区别。
1、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主要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监理企业只能接受业主的委托为建设单位服务。建设部在2003年2月13日所发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指出:“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从此我们能看出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由于与监理企业的功能重叠就产生了合作的可能。
2、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讲求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在业主立项之前就已经开始咨询服务,立项后的投资、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而在我国,虽然监理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能得到有效贯彻。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3、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是执业资格,英美国家在建筑市场上实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依附企业才能执业,更易被理解为传统意义的工程师职称。前者的好处在于责任到人,易于管理,且责任明确。而后者则是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由企业承担包括赔偿等最基本的民事责任,这使得监理工程师关心企业得失胜于关心自己的执业资格。同时,在监理公司的大招牌下可能有素质低下,服务意识差的从业人员存在,也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声誉。再者,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理单位仍然是国有经济,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4、当年国家引进监理的初衷就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只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监理只是在施工阶段得到了推广,且主要负责质量方面。执业范围的变小带来了就业门槛的降低,从而使近来监理市场越来越混乱,各企业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从业,服务不到位。这也违背了国家引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不利于我国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推行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
1、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一致,监理也应做到全过程监理,这一点也是同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的全程参与相吻合的。监理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项目的全过程。
2、开工前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以往一般均由业主自设机构完成,但因业主自设机构由于专业水平和经验的限制,难以将手续、设计、招标等工作结合成一个整体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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