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管理网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免费注册会员 | 登陆
工程管理论坛
工程经理圈 工程经理博客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管理网 >> 工程文库 >> 项目执行 >> 合同管理 >> 正文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滞后原因探析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5-8 7:55:37
包方提供了结算资料,并且发包方的职能部门没有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就接受了结算资料。

  承包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往往存在不完整、不合法、不充分的情况,在结算审计时经常发生补充资料的现象,补充的资料有些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小,如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发包方供应材料转账资料等,但是,有些补充资料影响工程造价非常大,并且是有利于承包单位的,如现场有关的签证资料、材料定价资料等,后期补充的对其有利的签证、定价资料往往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作为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应特别引起注意。不过,有些签证、材料的定价是发包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种种原因,前期没有及时办理而已,责任不在承包人一方。

  甲供材料转账和乙购材料定价时间滞后。由于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甲方供应材料,哪些材料由甲方供应,哪些材料由乙方购买。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供应材料较多,压缩了乙方的利润空间,在甲供材料转账过程中,乙方不能够积极配合,材料转账滞后。乙方自购的材料,其也没能及时申报甲方职能部门认可价格,或者甲方职能部门人员没有及时考察市场,进行定价。即使甲方对乙方自购的材料进行了定价,也是在没有充分考察市场的基础上定的价,对建筑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厂家等说不清楚,价格偏高、脱离实际。另外,乙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工程结算审核存在难度。相对甲方材料定价的职能部门来说,乙方人员对工程结算所用到的消耗量定额是非常熟悉的,定额中哪些材料价格比市价高、哪些材料比市价低,他们都比较清楚。定额价低的就找甲方职能部门审批价格,定额价高的就不再找甲方审批价格了。这种情况,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结算时,让乙方再找甲方审批价格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现有的定价资料进行审计,工程造价容易偏高。

  三、现场签证管理混乱造成结算困难

  工程签证这一概念,是在2002年6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并统一的。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设计修改、业务往来、发包方代表的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均应通过签证的途径索取属于追加合同价款的价款部分,或明确价款的调整事宜。该签证是双向的。但是现实情况确是签证事项不明确,签证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不符,签证时间滞后,存在大量而又混乱的签证,施工单位“要想挣,办签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很少存在甲方主动办签证来减少工程造价的情况。而工程签证的法律地位就是用于工程结算的直接证据,对工程签证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仅仅是承发包双方合同自行约定的行为。由于对恶意虚假签证各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没有规范的法定依据,监管部门事后查出问题难以处罚,导致恶意虚假签证行为屡禁不止。签证资料可能存在的问题:

  工程签证单原件数量少。有的签证单只有一份原件,还在施工单位手中,施工单位在申报结算资料时往往提供的是复印件,原件以便在核对结算时用;存在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不留原件的情况,待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核对签证原件时,其提供不出来的情况时有发生。

  签证单没有签证日期和编号,即便有编号也不连续,经常给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带来精力和时间上的浪费,审价效率难于提高。

  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对签证单所影响的工程造价不清楚,对有关结算规定不熟悉,往往仅在上面签上名字,不签署意见,这样有可能重复计取有关费用。若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业务精、技术好、责任心强,可能发现一些问题,会找甲方签证人员询问、落实;否则,既然有甲方现场人员签字认可,有些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就会完全按照签证资料给予施工单位,这样就会损害甲方的利益。

  有的施工单位投机取巧,在甲方已经签字的原件下面空白处添加签证项目,这种情况,如不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手中的签证核对,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很难发现。所以说,竣工结算资料中的工程签证资料要有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整理提供给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反映实际工程造价。

  四、对竣工结算的片面认识造成的结算困难

  竣工结算报告经承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合同中约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还要由三方在审核报告上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有效,才能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依据。但是,由于发包方资金紧张,结算政策越来越有利于承包方,由发包方代扣承包方的审计费用迟迟不能扣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与结算有关的时限往往被突破,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至于三方对结算都采取了消极的态度,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中国工程管理网 | 收藏本站 |京ICP备10012994号
    共创国际项目管理顾问旗下网站:中国研发管理网 | 项目管理者联盟 | 中国工程管理网
    VIP会员 | 培训服务 | PMP认证 | PgMP认证 | 刊物出版 | 沙龙会议 | 人才服务 | 广告投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4 21CPM.COM 工程管理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