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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毛桂香 …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7 16:04:32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如山、杜绝例外的思想,不断取得建设市场整治的阶段性成果。

  1、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法定程序和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者,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设计、施工、监理;特别是对于所谓的“一把手”工程,打着要求特事特办的“保护伞”,逃避行政监管。在这种问题上,更要严格的加强监管,确保不在重点工程上“栽跟斗”。特事特办只能是加快手续办理速度,而决不是不办理,决不能出现工程监管方面的“灰色链条”。

  2、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一是凡不符合企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违者坚决清出当前建筑市场。二是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与其建筑市场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紧密结合。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要列为不合格,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3、是继续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做为依法行政的法律武器,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真正有实质性的突破。

  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质量、安全问题改正不力,或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二是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落实问题,这三个制度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也是我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法律手段。一定要严格履行,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

  4、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落实责任制为重点,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适应现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要求。今后,我们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约束我们的建设行为。一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有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二要建立和完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四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结合实际,对建设类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行为,加快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5、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在重点、热点问题解决上要有所突破

  根据当前住房体制改革现状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点,政府要加强对住宅结构安全性的监督检查。针对住宅结构安全和群众反映较大的功能质量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开发公司向用户出具质量保证书制度;二是保修制度;三是质量赔偿制度。以此确保人民群众住上安心房。

  6、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特别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单位,给予公开曝光,以示惩戒,以儆效尤,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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