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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管理 规避结算纠纷
作者:臧联合  文章来源:现代商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8 23:17:47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不同引起工程量变化,引发争议和索赔。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中介机构在计算工程量清单时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而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并结合本企业自身技术能力水平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施工方案进行投标报价,这就存在建施双方考虑的施工方案不同的情况。施工方在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向建设方或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建设方或监理工程师往往只注意其技术合理性,很难做到对照招标时施工方案有何不同就给予审批,造成了因施工方案不同引起工程量变化,形成索赔,产生纠纷。

  7、工程量清单投标的不平衡报价限定

  工程建设招标和投标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经济利益的一场博弈,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会利用一切方法去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作为招标方的建设单位始终掌握着主动权,想千方百计压低工程造价,施工方又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竞争性,于是不平衡报价产生了。所谓的不平衡报价就是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对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失误或没有充分考虑将来工程量变化的项目,采用非正常的报价,表现为单价畸高或畸低,从而争取利润的做法。此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减少将来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还是应该给予适当限制,比如:采取所报低价不应该低于企业成本,所报高价不应该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两倍等措施加以限定。从而避免结算纠纷。

  8、结语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贯穿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在政策环境不断完善的同时,加强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以确保工程合同签订的公平合理,再通过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工程结算纠纷,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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