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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5 13:13:17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人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人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目前,我国公开招投标工作中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经评审最低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经评审最低标价法中标的条件并不成熟。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其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部份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对策: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

  工程量清单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人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对策:

  首先,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我相信,随着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也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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