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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的延伸,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腻,专业化、单一化的经营模式势必会取代过去的老而全的管理模式。为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减少企业资源配置的成本,招标代理也就应运而生。
招标代理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行使被代理人的职权,不得越权代理。
招标代理在其工作期间依据国家现行法律独立完成从招标策略制定、招标文件、标书制作等直到确定拟中标单位的所有工作。其相关程序要满足招标法的所有规定,涉及到业主方的管理程序部分应该经过业主方的审核确定。涉及到专业技术参数的确定应该取得业主方的大力配合,需要设计方出具的技术参数应该通过业主方索取。业主方有权监督招标过程的合规性,对拟中标单位的决策权在业主方。如果业主不按照招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应出具否定结论的理由。业主有权质疑结果,招标单位应该负责解释。
招标结果是对招标单位水平的最终体现,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策略、程序,只要推荐的拟中标单位的实际水平不是最适合的,都应该视作是一个失败的案例。